近日,西城工商分局聯合全聚德打假人員,對大柵欄商業街、煤市街等周邊地區開展突擊檢查,在3家門店查獲了假冒“全聚德”袋裝烤鴨。從外包裝上來看,其商標使用以及產品包裝均與正品完全相同。執法人員隨后將這些問題烤鴨暫扣。究竟哪家軟包裝廠膽子這么大,竟敢印假“全聚德”烤鴨袋?
據悉,當天執法人員共查獲69只烤鴨及帶有“全聚德”商標字樣的復合包裝袋。此舉是否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為了商業目的,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
商標侵權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
2.這種使用必須造成誤認的可能性。如果不會造成誤認,則不構成侵權。這是商標侵權的本質所在。
3.這種使用必須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如果經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構成侵權,而是一種合法使用。
4.這種使用必須是為了商業目的。商業目的使用,主要是指為了贏利的目的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文本)第38條,侵犯商標權有下列幾種行為:
一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二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是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第四種侵權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明確了下面三種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一是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二是在同一類或者類似商品上講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三是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